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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进一步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发布时间:2024/04/03 点击量: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站: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2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进一步落实有关事项通知,请和上级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管理
(一)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执行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完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控体系。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查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及时排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向各参建单位通报检查结果,实现常态化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检查。
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评价体系、检查记录、整改落实情况的档案。
(二)组织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状况测评工作,定期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质量安全管控情况进行评价,并督促参建各方按照《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汕尾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检查标准(试行)的通知》(汕建质〔2022〕87号)将检查和评价结果报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现精细化治理。
(三)强化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合同履约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合同履约管理,督促各单位全面落实投标文件中承诺设置和投入的机构和人员。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管理制度,检查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重点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资格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上述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发现施工、监理单位上述人员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规定到岗履职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书面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汕建字〔2023〕64号)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单位质量检测首要责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五)坚持创新引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信息化应用的通知》要求,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在施工现场采取信息化管理方式,采用物联网智能技术及相应设备,推进科技创新和智慧工地创建工作,实现智慧管理、智能建造。
(六)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治理。对于购买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支持保险公司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实施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在最终评价报告中指出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在竣工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该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把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作为监督交底内容,定期召集新报建项目建设单位学习相关文件。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站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情况。对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要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
(二)强化竣工验收管理。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单位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前,渗漏、开裂、沉降等质量常见问题未解决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得同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仍应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开展分户验收,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有新修订的,从其规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实行监督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单位工程总数的5%,且不少于5户,其中顶层、底层至少各抽查1户;单位工程总户数少于10户的,随机抽查不少于3户;单位工程总户数在3户及以下的,全数检查。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4日